根据《企业年度检验办法》的规定,凡2009年12月31日前(含31日)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所属分局登记注册,领取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执照》和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》、《营业执照》、《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》、《合伙企业营业执照》的企业以及2010年1月1日至2月28日由外省市迁入本市且经市局及各分局登记注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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